射洪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,保障慈善会的正常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,《射洪慈善会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洪慈善会和各分会。
第三条 慈善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,独立核算原则,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。
第二章 经费收入
第四条 慈善会的经费收入
1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
2、国内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个人、团体的捐赠与资助。
3、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、单位对慈善会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办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。
4、举办各种慈善事业的收入。
5、举办义演、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。
6、利息。
7、其它合法收入
第五条 本会设射洪慈善会创始基金
1、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,不动本金只取利息。
2、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。
3、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100万元。
4、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。
第六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
1、县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其它组织和个人,可向本会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。
2、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 元或等值外币。
3、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,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,拥有冠名权,对外称射洪慈善会某某专项资金。
第三章 经费支出
第七条 慈善会的经费支出
(一)慈善救助:
1、救助范围:
①因灾害、疾病等各种原因而造成的特殊困难者;
②在政府救助涵盖之外,又急需救助者;
③处在各种社会保障体系之外,奉公守法,通过自己努力之后,生活仍然难以维持者;
④重点解决因家庭特别困难,面临辍学,无力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学生;
⑤其他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者。
2、救助资金的支付:
救助对象及金额的确定:由会长议事会集体审定,紧急情况由会长决定,事后向会长议事会报告。
(二)公业费开支:
公业费的开支,在政府及社会资助中开支,主要用于经批准召开的年会、代表大会、工作会、表彰会,慈善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、交通、通讯、旅差、设备购置维修、租用办公用房、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项开支,印刷文件、报刊、资料及其它必要开支。
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,由法定代表人负责,设专职会计、出纳。实行财务公开、专款专用,坚持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1、分别建立善款和办公、专项经费总帐、明细帐,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。
2、按国家规定,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,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。
3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4、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,编制年度报表、接受捐赠人、会员和社会的监督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的监督、审计,利用报刊向社会公布,慈善会的经费收入,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侵占或挪用分毫。
第九条 本会收取善款使用的票据,由财会人员统一在财政局领取《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发票》,各分会在县兹善会领取收款发票,年底由财会人员统一向财政局结算。
第十条 年终结算后的结余资金,可转入兹善基金。
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
1、本会每年11月编制次年资金预算,由会长议事会批准,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由总干事长负责组织实施。
2、慈善资金的支付,由会长议事会审定,经手人签名,会长审签后才能入帐。
第五章 现金管理
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严格现金库存限额。
第十三条 坚持“帐钱分管”的原则,建立现金日记帐,做到日清、月清、帐明、帐实相符。
第十四条 严格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,被救助对象必须凭本人申请,村、镇核实,会长议事会批准后,方可发放。
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
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
1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有关规定,对本会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保护慈善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。
2、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,分析、提供会计核算资料,保证和监督计划的正确执行和捐赠者的意愿,管好用好慈善资金。
3、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记帐、算帐、结帐,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各分会的财务管理办法,可参照本办法制定,报县慈善会备案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慈善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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